关于建立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乡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8号),切实发挥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作用,确保我省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点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经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建立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和管理
(一)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原则上由各试点村所在县(市、区)或市(州)联席会议选派。名单确定后,由市(州)自然资源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本市(州)驻村规划师名单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由市(州)农业农村局将本市(州)产业指导员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如有调整,按原渠道报送。
(二)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由试点村所在县(市、区)联席会议直接管理,有关经费由县(市、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三)省自然资源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农业农村局要分别做好两支队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不定期对各地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能力和履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发挥最大作用。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各单位做好工作。
(四)对能力不能适应试点工作需要,或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的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试点地区提出调整建议。
二、工作职责
(一)驻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1.领衔乡村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全程参与、全程指导,跟踪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村庄规划或调整规划实施策略的建议。
2.宣传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解读,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及文件精神。
3.参加涉及村庄规划建设事务的相关会议,参与对策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4.指导并参与村庄规划方案编制,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技术把关。
5.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6.向试点村所在县、乡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提高村庄规划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7.对群众和地方提出村庄规划修改或调整的情形进行评估确认。
(二)产业指导员工作职责
1.主动会同试点村群众特别是致富带头人、种养大户等,摸清试点村产业发展现状,了解产业发展需求和困难,指导选好选准特色产业。对已有的产业,要加强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有优势、有潜力、能成长的特色产业。
2.加强对各级产业相关政策的学习,采取多方式、多渠道对特色乡村进行政策宣传。指导试点村申请财政资金、小额信贷、特色农业保险、农产品营销帮扶、资金收益等政策支持。
3.依托所在单位积极联系各级农业部门,成立产业技术专家组负责联络对接日常产业技术指导工作。
4.经常性地组织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进行分类分期培训和交流。遇到技术难题时及时提供技术专家支持,有效指导产业发展。
5.指导试点村培育职业农民,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推进合作社质量提升。协助特色乡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6.主动与农产品经纪人、专业合作社、收购企业、电商等市场主体沟通对接,推动其与特色乡村签订产销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7.建好试点村产业发展台账,主要包括:产业名称、种养规模、投入资金、生产方式、销售方式、经营收入(集体和农户)等情况。每年及时更新完善,确保台账完整真实。
二、工作要求
(一)试点村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原则上“一村各一人”,但不允许“一人多村”。
(二)村庄规划编制期间,驻村规划师驻村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三)规划实施期间,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在关键时间节点必须驻村,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推进。各级选派的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影响试点工作正常开展的,由省联席会议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整;聘请第三方驻村规划师或产业指导员的试点地区,在签订合约时应明确违返此条的相关责任。
(四)各市(州)及涉及试点创建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驻村规划师和产业指导员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2日
(联系人:谭建;联系电话:0851-86828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