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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 方案(2021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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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1-259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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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 方案(2021年版)》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1年版)》(以下简称“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主要包括疫情报告的范围、对象,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认疫情判定程序,以及疫情信息发布主体等内容。方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确认程序为: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确诊疫情并按程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疫情响应。主要包括疫情响应分级、疫情预警、分级响应、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等内容。方案明确,疫情响应分为4级,分别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并对各级疫情响应标准进行界定。疫情处置完成后,由省级或疫情发生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分析评估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防控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可疑疫情、疑似疫情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活禽交易市场监管、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扑杀补助以及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等内容。方案明确,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进行封锁,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规定申请扑杀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主要包括疫情信息通报、疫情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等内容。方案明确,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五)善后处理。主要包括后期评估、表彰奖励、责任追究、抚恤补助等内容。方案明确,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勇于担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对养殖、经营等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附则。主要包括方案适用范围、野禽疫情处置、监测阳性处置、动物园等场所疫情处置等内容。方案明确,野禽发生疫情的,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动物园、实验动物场所等发生疫情的,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