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1年版)》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在我国已形成了一定污染面,传统的生产、流通、消费方式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疫情传播途径错综复杂,传播风险依然存在,且尚无合法有效疫苗,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仍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性。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科学规范处置突发疫情,2021年3月,农业农村部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为更好指导我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处置工作,我厅结合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出台了《贵州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1年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1.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2.疫情监测、报告与确认。主要包括可疑疫情、疑似疫情和确诊疫情的监测、报告与确认。
3.疫情应急响应。主要包括疫情分级、疫情应急响应及措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应急响应终止等内容。
4.应急处置。主要包括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以及相应区域内应采取的措施、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等内容。
5.监测阳性的处置。主要包括养殖场(户)、屠宰加工场所以及运输等环节监测阳性的处置等内容。
6.善后处理。主要包括扑杀补助、后期评估、表彰奖励、责任追究、抚恤和补助等内容。
7.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保障、条件保障、技术保障等内容。
8.附则。主要包括野猪疫情以及动物园等场所发生疫情的处置等内容。
四、主要调整内容
一是调整了疫情发布主体。我省非洲猪瘟疫情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经农业农村部确认并通报各省(区、市)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二是增加了监测阳性的通报要求。各地发现非洲猪瘟监测阳性后,除按快报要求逐级上报,还要及时向当地生产经营者通报有关信息。
三是调整了疫点和疫区划定范围。对疫点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删除了以自然村为疫点的规定。关于疫区,增加了“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
四是调整了解除封锁时抽样检测的牵头单位。疫点为养殖场(户)或屠宰场的,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场所开展抽样检测。
五是调整了阳性屠宰场所恢复生产的时限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抽检屠宰场所发现阳性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置,阳性产品无害化处理48小时后,经采样检测合格,可恢复生产。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