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三农”工作重心发生了历史性转移,东西部协作的主要任务、目标也必然发生转移,原来制定的《贵州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工作需求。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协作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东西部协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贵州省乡村振兴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采用了纲目化、条目式的结构,共6个章节29条内容。第一章:总则。分3条,阐释了《办法》起草的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明确了协作资金的定义、使用原则、适用对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分4条,明确了协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12个方面,并明确了协作资金不能用于的12条“负面清单”。
第三章:资金项目管理。分5条,明确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协作项目库、项目采购程序、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分9条,明确协作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以及协作资金的拨付程序、时限要求和项目调整程序、结转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分6条,明确协作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及有关监督检查、通报、追责等制度,将协作资金管理使用纳入省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东西部协作成效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附 则。分2条,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厅会同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