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年7月8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贵州省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导向、科技驱动,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带动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生产经营能力,推动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保持在较好水平,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深入推进奶业振兴、增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三、实施区域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2个县(都匀市、凯里市)。
四、补助对象
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奶牛存栏100-3000头,10头奶山羊折合1头奶牛)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养殖成本。
五、奖补项目
一是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每亩补助规模不超过800元)、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开展新建青贮窖(池)和草料库补贴工作,含遮雨棚的青贮窖(池)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100元,不含遮雨棚的青贮窖(池)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草料库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80元。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含裹包青贮)、往年贮存的青贮饲料、往年建设的青贮窖(池)和草料库等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二是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六、补助方式
基础数据核查。申报项目县应对本县域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进行基础数据核查摸底,主要包括当前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草畜配套情况、存栏情况、养加一体化试点、粪污处理、乳制品加工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要再次对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包括草畜配套情况、养殖场现有设备设施、养殖场办乳制品加工设备设施等,要建档立卡,完善基础资料。
确定补助对象。项目县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方式、补助标准和遴选程序,公开可享受补助的养殖场(户)需具备的基础条件,动员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自愿申报。由县级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项目补助对象名单并公示。项目县落实项目主体和具体建设内容后,进一步细化县级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项承担单位向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向项目资金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各项建设内容完成后,由市(州)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项目总体验收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保障工作条件,完善立项和考核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成效。各项目县要制定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备案,于8月30日前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二)加强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精准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加强对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相关生产数据的收集整理,及时跟踪评价项目实施成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县每月25日前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有关情况,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主要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支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养殖设施设备升级、促进节本增效等项目实施成效,加强项目监管的做法经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有关工作考虑等。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通过培训授课、现场考察、座谈研讨、技术交流等方式,帮助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个性化的生产技术方案,提升生产经营能力与生产效率。
(四)加强引导宣传。认真总结项目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发挥主流媒体、新媒体作用,创新形式和内容,积极宣传报道项目成效和推进经验,营造促进项目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政策咨询电话:0851-858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