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黔财农【2015】78号)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
试点经费的通知
黔财农【2015】78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贵安新区财政局、农水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省委、省政府关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5〕86号),经研究,现将2015年度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系一次性补助,列入2015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11〕15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好项目,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
三、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的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完善保存,确保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四、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
附件:1、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安排情况表
2、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安排情况明细表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