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通知(黔财农【2015】95号)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通知
黔财农〔20015〕95号
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5〕2号)、《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5〕86号),经研究,现下达新农村建设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试点补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系一次性补助,列入你市(州)、县(市)2015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同时各地要按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黔财农〔2009〕29号)的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11〕153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严格实行专户管理、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好项目,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的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项目实施要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完善保存,确保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四、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
五、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省级示范点新农村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以《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5〕86号)为准。
附件:1、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试点)安排情况表
2、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试点)安排情况明细表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