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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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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33911
  • 信息分类: 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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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145号)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财政局、农委(农牧局),省农科院,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推进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科学引导马铃薯主食消费,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64号)要求,现下达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2015年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5“农产品加工与促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达本文。

二、该补助资金以马铃薯主食加工企业为实施主体,主要对马铃薯主食产品消费推广环节进行差价补助。

三、补助品种选择居民日常消费量大的馒头、面条、米粉和复配米等,对已开发出马铃薯粉不同配比的馒头、面条、米粉和复配米,按照同等或接近普通主食产品的价格进行差价补助,每斤按1.0-2.2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对承担项目任务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项目资金由项目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监管,项目下达后,预先拨付企业50%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结束,承担企业要抓紧进行项目审计,由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省级验收的前置条件,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部门公章。经省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企业凭供货合同、产品出货单、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及验收合格报告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剩余50%的项目资金。

五、资金下达后,各有关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搞好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做好与原料生产基地的对接,指导企业做好相关生产台账。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等。项目实施企业要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实施方案(另文)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产品的规格和任务、消费主体、技术支撑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农委(种植业处、财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肖高明电话:0851-86891919

省农委种植业处罗嵩电话:0851-85280024

附件:1、贵州省2015年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15年贵州省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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