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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建设和屠宰行业管理)的通知(黔财农〔201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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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33912
  • 信息分类: 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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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建设和屠宰行业管理)的通知(黔财农〔2015〕157号)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相关县财政局、畜牧(农牧)局:

根据各地推报2015年畜禽养殖家庭牧场和屠宰行业管理项目情况,现下达2015年度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家庭牧场项目建设(在贵阳市实施畜产品电子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和屠宰行业管理(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要转下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五化”创建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26)精神,依托当地畜牧业生产资源条件,组织各县编制实施方案后,由市(州)批复实施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至各县(市、区),实施方案批复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贵阳市白云区畜产品电子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省级投资额度超过50万元,由省级批复实施)。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家庭牧场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资金构成,其中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并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安排。各市(州)、县农牧和财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体实施单位(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严禁挤占挪用。

四、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整变更。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对项目财务、档案资料要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五、项目建设期限为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市(州)级开展验收,省级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为该市(州)项目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贵阳市畜产品电子化综合平台建设项目由省级验收,须出具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如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未通过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补助资金,终止项目实施,资金调整另行安排。

六、各级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总结报省农委。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业发展处 谢劲松

电 话: 0851-85286424 邮 箱:gzxmc@sina.com

附件:1. 贵州省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建设和屠宰行业管理)安排情况表

2. 贵州省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建设和屠宰行业管理)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118400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