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畜牧产业化项目和畜牧业发展资金(2015年山地生态畜牧产业集群及重点县建设项目和凤冈县肉牛产业联盟示范项目)的通知(黔财农〔2015〕158号)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相关县财政局、畜牧(农牧)局:
为充分发挥畜牧龙头企业、重点县资源优势,推进“政府+企业+农户”三位一体产业集群发展模式,促进肉牛产业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联盟,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水平,加快全省现代山地生态畜牧业建设步伐,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山地生态畜牧产业集群及重点县建设项目和凤冈县肉牛产业联盟示范项目。经研究,现下达2015年度省级财政畜牧产业化项目和畜牧业发展资金(详见附表),专项用于山地生态畜牧产业集群及重点县建设项目和凤冈县肉牛产业联盟示范项目补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按资金安排情况表备注分别列入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和2130124 “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要转下本文。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环节:产业集群项目主要用于龙头企业供种能力提升(畜禽种源引进、必要设备购置)和所带动农户修圈舍补贴。重点县项目主要用于标准化规模场建设(畜禽引进、圈舍改扩建、设备购置、防疫及无害化设施建设等)。凤冈县肉牛产业联盟示范项目主要用于肉牛养殖、饲料加工、牛肉加工等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支持对象为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自筹资金构成,其中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并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安排。各市(州)、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体实施单位(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严禁挤占挪用。
三、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整变更。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对项目财务、档案资料要严格规范管理,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四、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项目建设完成,要及时开展项目审计,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如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省级验收合格之前,各地一律不得预拨项目资金。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补助资金,终止项目实施,资金调整另行安排。
五、各级畜牧部门务必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市(州)级畜牧部门每月25号前将项目建设情况报省农委。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业发展处 谢劲松 0851-85286424
邮 箱:gzxmc@sina.com
附件:1、贵州省畜牧产业化项目和畜牧业发展资金(2015年山地生态畜牧产业集群及重点县建设项目和凤冈县肉牛产业联盟示范项目)安排情况表
2、贵州省畜牧产业化项目和畜牧业发展资金(2015年山地生态畜牧产业集群及重点县建设项目和凤冈县肉牛产业联盟示范项目)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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