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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5〕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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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5-33916
  • 信息分类: 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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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5〕194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6号)精神,为保障2015-2016年度马铃薯项目实施,经研究,现将2015年省级马铃薯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达本文。

二、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马铃薯核心苗繁育、马铃薯原原种扩繁、一级种薯基地建设、马铃薯基地建设、脱毒马铃薯推广、脱毒种薯质量监督检验、马铃薯晚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综合防控技术示范推广、马铃薯重金属污染监测、宣传推介等。支持环节是种薯等农资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试验示范、产品宣传推介等补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要优先和重点帮扶独生子女户、儿女绝育户和计生贫困户。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建设实施。待项目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一律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四、各市(州)、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体实施单位(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农资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贴公式;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省农委《关于2015-2016年度省级马铃薯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要细化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到人,抢抓农时、及时组织实施。

六、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资金决算报告,并提请验收。项目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省级验收的前置条件,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部门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肖高明0851-86892919

省农委财务处肖冀霞0851-85283228

省农委种植业处罗嵩0851-85280024

附件1、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15年省级财政马铃薯发展资金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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