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3〕204号)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
2013年省级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畜牧(农牧)局:
你们报送的《2013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实施方案》已批复,现将项目建设省级财政资金2695万元下达你们。其中畜牧业发展资金1635万元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畜牧业产业化项目资金1030万元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畜牧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资金管理,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预拨项目资金至项目承担建设单位。
二、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即由项目承担建设单位先行垫资建设,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各县财政、畜牧部门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省级财政资金兑现至项目承担建设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资金或拖延兑现时间。
三、项目承担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要强化项目建设痕迹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材料、图片、票据等原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此为项目验收的必备依据。
四、原则上省财政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省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和县(市、区)级验收,省级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为该市(州)项目建设成效评介的重要依据。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省级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为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五、市(州)、县财政和畜牧部门务必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市(州)畜牧部门于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处谢劲松
电话:0851—5286424邮箱:gzxmc@sina.com
附件:1、2013年省级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13年省级畜牧业发展和畜牧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