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3〕203号)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3年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畜牧(农牧)局:
你们报送的2013年畜牧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现将项目建设省级财政资金1125万元下达你们(见附表),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资金主要用于2013年畜牧产业化项目和水城县畜牧养殖帮扶项目,并兑现遵义县双达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黔南州黔昌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菜篮子”项目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
二、各级财政、畜牧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项目建设痕迹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农资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三、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各项目承担建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由企业、养殖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建设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即由项目承担建设单位先行垫资建设,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和畜牧部门及时兑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四、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省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和县(市、区)级验收,省级进行抽查。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省级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为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五、各级财政、畜牧部门务必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市(州)畜牧部门于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处谢劲松
电话:0851—5286424邮箱:gzxmc@sina.com
附件:1、2013年畜牧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13年畜牧产业化项目资金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