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3﹞2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引领我省农民合作社进入市场,经研究,现将2013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是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农产品加工整理、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建立营销网络(包括在城市超市租用专柜直销,或兴办联办连锁或直销网点,举办或参与产品推介活动,兴办或参与淘宝网电子商务)等。
二、获得补助资金8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省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农委。获补助资金不足8万元的合作社直接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再填报实施方案。
三、补助资金共计400万元,由省财政厅、省农委一次性下达。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和农业部门要按省财政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四、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对补助资金设立专账,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各级农业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涉及农资直补社员、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结果于2014年6月1日前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农委,否则将影响下一年度申报。
联系人:石姝霞电话:0851-5280558
附件:2013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安排计划表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