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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产业化和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暨标准化示范场项目)的通知(黔财农[2014]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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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4-23510
  • 信息分类: 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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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产业化和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暨标准化示范场项目)的通知(黔财农[2014]231号)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产业化和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暨标准化示范场项目)的通知

(黔财农[2014]231号)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农水局,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畜牧(农牧)局:

为推进全省畜禽养殖家庭牧场和标准化示范场建设,促进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决定在全省实施家庭牧场暨标准化示范场项目,现将省级财政项目建设资金616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其中4160万元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 “技术推广2000万元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 “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

二、家庭牧场和示范场项目全部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即由项目承担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其中支持对象为企业或养殖场(大户)的,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养殖场(大户)自筹资金构成,企业、养殖场(大户)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

三、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唯一依据,各地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实施方案,不能随意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痕迹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材料、图片、票据等原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此为项目验收的必备依据。

四、省财政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批复并组织验收。省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州)级批复并会同县(市、区)级验收,省级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为该市(州)项目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如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省级下达兑现补助资金文件为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补助资金,终止项目实施,资金调整另行安排。

五、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市(州)畜牧主管部门于20141210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总结报省农委。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处 谢劲松 0851-5286424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5283283

箱:gzxmc@sina.com

附件:1、贵州省2014年畜牧产业化和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暨标准化示范场项目)安排情况表

2、贵州省2014年畜牧产业化和畜牧业发展资金(家庭牧场暨标准化示范场项目)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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