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畜牧业发展资金(省领导帮扶点)的通知(黔财农[2014]232号)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畜牧(农牧)局:
为推进全省畜牧业产业化发展,决定在全省实施畜牧产业化项目,现将省级财政项目建设资金40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技术推广”,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畜牧产业化建设,并兑现2013年度4个“菜篮子”项目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唯一依据,各地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实施方案,不能随意调整变更。
二、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三、项目由企业或养殖场(大户)承担建设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即由项目承担建设单位先行垫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其中支持对象为企业或养殖场(大户)的,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养殖场(大户)自筹资金构成,企业、养殖场(大户)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
四、省级财政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批复并组织验收。省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州)级批复并会同县(市、区)级验收,省级进行抽查。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省级下达兑现补助资金文件为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五、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务必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市(州)畜牧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总结报省农委。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处 谢劲松 0851-5286424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5283283
邮 箱:gzxmc@sina.com
附件:1、贵州省2014年畜牧业发展资金(省领导帮扶点)安排情况表
2、贵州省2014年畜牧业发展资金(省领导帮扶点)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