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对外合作交流推介、医政药政屠宰监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合作经济) 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农水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经研究,现将2020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对外合作交流推介、医政药政屠宰监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合作经济)资金1093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对外合作交流推介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农业招商引资、黔台农业合作、贵州特色优势农产品推介等。
二、医政药政屠宰监管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兽药及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兽药产品追溯,以及屠宰行业监管、非洲猪瘟自检、瘦肉精抽检、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等工作。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合作经济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合作社购置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和设备,包括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农业机械及农机具、养殖棚舍、食用菌和蔬菜大棚等;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等设施设备购置和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贷款贴息(担保贷款贴息优先),开设产品直销店,建立直销窗口、开展电子商务等产销对接工作。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329号)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五、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对外交流合作处:施 玮 0851-85282069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 杨齐心 0851-85289155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游幸0851-85284217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关 立 0851-85281253
省财政厅农业处: 赵 颖 0851-86892514
附件:1.2020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对外合作交流推介、医政药政屠宰监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合作经济)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2.2020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对外合作交流推介、医政药政屠宰监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合作经济)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