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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资金(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试点范围项目)的通知 黔财农〔2015〕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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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资金

(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试点范围项目)的通知

黔财农〔2015〕236号

相关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牧(农业)局:

为确保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按照财政部《关于拨付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64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的要求,现将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5“农产品加工与促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

二、该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果蔬储藏及烘干设施建设补助。补贴标准为:贮藏窖10吨0.6万元/个,20吨1万元/个,60吨2.1万元/个;通风库20吨0.9万元/个,50吨1.7万元/个;简易冷藏库10吨0.9万元/个,20吨1.5万元/个,50吨2.5万元/个;组装式冷库10吨1.2万元/个,20吨1.8万元/个,50吨5.4万元/个,100吨10.5万元/个;普通烘房1吨/批1.6万元/个;热风烘房1吨/批1.7万元/个,2吨/批2万元/个,3吨/批3万元/个;多功能烘干窖5吨/天4万元/个,10吨/天7.4万元/个。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设置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县要严格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下发的《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申请审批、登记造册、张榜公示、考核验收、资金兑付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抓好补助政策实施。县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县级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对照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一次性向建设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属于补助农户个人的资金,须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兑现到户。各地应根据需要安排必须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项目的实施,严禁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省农委联系人:冷云星(省果蔬站),电话:(0851)85283115,电子邮箱sgsz903 @163.com;

肖冀霞(财务处),电话:(0851)85283228。

附件:1、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贵州省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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