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财农〔2020〕251号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和省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调整情况,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省级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及财政支持政策。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到期后是否继续实施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调整政策执行。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的政策调整要求、绩效评价情况,并结合贵州实际,研究完善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政策。
第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动物防疫工作支出。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村级防疫员数量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和省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各地畜禽饲养量、经费申请文件、工作开展情况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切块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其中,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的配套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
第九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省级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文件3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
第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据实预算安排本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9月10日前报送当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以及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测算依据。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分别于每年3月15日前、9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全省强制扑杀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测算。
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根据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分配。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落实预算信息公开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将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资金管理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