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有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渔业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委渔业口各部门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
2015年5月24日
附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委渔业处、省渔业局、省水产站(以下简称处、局、站)的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省农委有关规定,结合渔业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处、局、站各项工作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针,以履行好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赋予的职责、执行好省农委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为目标,实行省农委领导下的处、局、站长负责制。
第三条在委分管领导组织带领下,处、局、站按法定职能和组织决定认真履行职责。处负责行业牵头和协调,并指导局、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处、局、站依法履行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和上级机关明确的职责。
第四条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民主决策,确保政令畅通。处、局、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规主要适用于渔业口各部门。委有关部门涉及渔业口的业务工作,按照本规则明确的分工进行对接。委办公会等议事类会议,需渔业主管部门参会的,可按处、局、站的顺序排位。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六条本着“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办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第七条渔业口实行渔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行业全省性会议。局、站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会议制度。
第八条渔业联席会议由处主要负责人召集,处、局、站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农业部、省农委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组织讨论贯彻落实的思路、措施;
(二)讨论决定渔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渔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相关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安排等,部署相关工作;
(三)需要渔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渔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召集人选定,会议纪要编发等事项由召集人安排。
第九条需要召开的全省性渔业工作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委分管领导或处、局、站长主持。会务工作由处统筹安排。
第三章公文制度
第十条公文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处公文收发暂由局承担并提出拟办意见,局、站公文收发各自负责。凡委领导批示由处阅处的文件,若处负责人外出,根据文件涉及内容,局、站可先行办理,处负责人补签。
由处牵头办理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从局、站抽调人员参与办理。
第十二条拟以委文件下达的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经渔业联席会议研究后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督查、总结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处、局、站报委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须经渔业处负责人审核,明确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处、局、站拟发的公文须表述准确、格式规范。文稿内容涉及委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意见,或请其会办核稿。送审稿稿面不清的,不得呈委领导审批。
第四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遵循职权法定、行政归口原则,局、站向委领导请示重要事项,应事先与渔业处沟通,再按程序报相关领导。紧急事项可在沟通的同时,直接向委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报告。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办理并向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处、局、站应如实记录所有人员出差、出访情况,建立备案制度。具体按委相关规定执行。
处、局、站的正、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出差,因特殊情况需同时出差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分管委领导后明确临时负责人。
第五章省内外活动制度
第十七条处、局、站干部参加省内外渔业工作相关活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副处级干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委分管领导,其它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来处、局、站检查或联系工作,按委相关规定接待。
第十九条处、局、站干部职工出访或出国培训,按照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后勤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渔业处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暂由渔业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处、局、站召开的各类会议,由主办单位提出会议预算,交委相关部门统一审核、报批并负责会议费用决算。
第七章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处、局、站全体干部职工须加强作风建设,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全体干部职工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遵守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涉及的相关规定,按省农委和上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规则若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