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贵州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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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9278
  • 信息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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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交航〔2019〕3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贵州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贵州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农业农村局:

根据《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原农业农村部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确保渔船检验工作在机构改革期间平稳有序地开展,保障承接和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做到无缝对接,有效整合资源。经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协商一致,现就我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渔船检验及监督管理职责

本次划入交通运输部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是指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船舶检验实施主体,行使渔船的检验及检验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继续行使渔船登记、作业、进出渔港及船员的监督管理。渔船在航道的航行由双方共同管理。

二、关于渔船检验机构和人员划转问题

根据《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三项内容:“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改革中涉及有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的,要做到无缝对接;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改革中相关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工作要及时调整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机构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3.行政机构的部分职责划出,相应划出承担职责的人员划入职责的行政机构。”原则上随机构划转的人员持验船员适任资格证书,以确保渔船检验工作的无缝对接和正常运转。现有各市(州)、县(市、区)渔船检验机构按改革要求划转实施主体,已核定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现用名称和印章继续使用(包括机构认可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后,渔船检验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门重新申请核定,明确机构职能。

三、关于渔船检验业务工作开展问题

交通运输部没有新的渔船检验管理系统启用前,渔船检验业务工作继续使用农业农村部的“内陆渔船管理系统”,渔船证书“三证合一”继续有效。省内将在“内陆渔船管理系统”新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渔船检验人员用户账号,开展渔船检验工作。渔船检验业务流程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仍然按照现有程序实施。

四、关于渔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移交的问题

改革期间,各地职责划转完成或尚未完成的渔船检验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职责,严格按照经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各项工作要求有序开展检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在职责划转过程中,各渔船检验机构对需要移交的检验业务及相关档案进行梳理,做好业务衔接,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五、关于渔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问题

随着渔船检验及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主体转变,渔船的监督管理涉及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两个部门,为确保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责落实到位,更好地保障渔船的安全生产,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深化合作,建立会商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积极探索建立渔船检验和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构建权责清晰、科学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渔船检验工作新格局。

以上工作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上级部门研究解决。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1934


黔交航〔2019〕3号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贵州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