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及确权后续工作相关法律和政策问答
1、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互换和转让?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为此,镇村两级应在做好上述法律规定的宣传过程中,重点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互换和转让的,建议或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善承包合同变更手续,避免后期发生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合法利益。
4、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的承包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农村土地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该条款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前置条件是“自愿有偿”。进城落户农民不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该如何解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面对该类信访事项时该如何处置?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面对此类信访事项时,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向信访人做好相关法律的宣传,引导其走法律规定的属地基层组织调解、土地承包仲裁和司法诉讼渠道。
7、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省发〔1997〕24号),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即从1994年1月1日至2043年12月31日。
8、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完善相关信息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9、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是否能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不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擅自侵占林地或其他集体土地种植农作物的,不确权登记颁证。
10、对存在承包经营纠纷或权属争议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应当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解决纠纷争议,然后再按程序进行确权,完善承包合同后由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颁证。纠纷争议未解决的,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11、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变更承包合同并由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对已征收但闲置和征收利用后剩余土地,不论农户是否耕种,都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2、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被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要注销或变更承包合同,并相应的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13、农户要求承包地分户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承包合同变更。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分户变更承包合同程序如下: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然后分户各方依据协议共同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随后再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推选出新的承包方代表,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变更承包方代表及成员,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向发包方申请签订承包合同。
14、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15、承包地确权信息错漏是否会损害农户承包经营权?
答:《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承包农户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确权登记为前提条件。因此确权信息错漏不影响农户的承包经营权。通俗来讲,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以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准,不受确权登记结果影响。确权信息存在错漏的,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据实更正。
16、确权后续纠错补漏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一、有错必纠、有漏必补。二、实事求是、稳妥推进。首先,农民登记的地块信息、共有人信息等要经过户主本人或共有人进行确认。其次,要对户主变更、地块面积误差、共有人错误、空间位置错误、承包地互换转让等情况进行核查纠错,确保不漏项。三、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纠错补漏通知、核查、公示、签字“四到户”,确保程序、方法、内容和结果“四公开”。
17、确权登记颁证后续纠错补漏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答:由农户书面列出确权错漏信息(如错漏的承包方名称、地块位置、面积、共有人、四邻位置等),向发包方申请纠正。发包方核实公示后送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再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确权信息进行纠错。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步骤。
18、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确权工作的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7)《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2015〕31号);
(8)《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2〕157号);
上述法律和政策,是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工作、特别是在调处矛盾纠纷时的根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