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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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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牧发[2007]67号

关于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市(州、地)畜牧(农业)局:

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的建立、备案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畜牧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的建立和备案工作,加强领导,要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畜牧(农业)局具体负责养殖档案工作,各市(州、地)畜牧(农业)局为直接监管部门。各地要抓好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按时报送材料。省畜牧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终省农业厅对各市(州、地)畜牧(农业)局考核的指标之一。

二、畜禽养殖档案建立依据

按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要求,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编号、备案和养殖档案、种畜禽个体养殖档案登记等相关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小区)应当备案,并建立养殖档案。

1、地方畜禽品种保种场;

2、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

3、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备案并建立养殖档案。

猪:年出栏300头以上;

牛:存栏50头以上;

羊:存栏300只只以上;

肉禽:存栏1000羽以上;

蛋禽:存栏500羽以上;

兔:存栏500只以上。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

1、由畜禽养殖场(小区)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品改站、兽防站)对养殖场(小区)生产、防疫等进行实地考察。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畜禽养殖场(小区)所具备条件要求的,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4、档案保存:《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由县畜牧兽医部门保存、更新;《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由养殖场保存、更新。

五、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号码编写方法

由10位数组成,前6位数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数为顺序号,养殖场的顺序号从0001-5000,养殖小区的顺序号从5001-9999。

六、省畜牧局将于近期下达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的工作经费,并统一印制《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下发各地。

七、报送材料要求

1、2007年12月28日以前由各市(州、地)畜牧局填写《贵州省畜禽养殖场汇总表》、《贵州省畜禽养殖小区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3),报省畜牧局畜牧处,并负责对填写内容更新,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年底报送1次。

2、报送材料的表格格式统一为电子表格,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材料。

3、联系人:省畜牧局畜牧处谢劲松 电话:0851-5286424

Email:GZXMC@sina.com

附件:1、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含《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2、贵州省畜禽养殖场汇总表

3、贵州省畜禽养殖小区汇总表

4、贵州省行政区划代码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畜牧业 养殖 档案 通知

贵州省畜牧局综合处 2007年10月17日印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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