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果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5〕154号)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财政局、农业(牧、林)局:

为进一步推进水果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提高水果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52号),现下达你市(州)、县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果发展资金)万元(详见附表)。为保障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下达的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果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属于一次性补助,列入2015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支持对象为企业或合作社(大户)的,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大户)自筹资金构成,其中企业(大户)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并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在项目正式批复后,财政补助资金预拨不超过30%的启动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全部完工后,经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各市(州)和有关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体实施单位(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二、各地要按照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08182号)和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精品水果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相关程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加强项目财务、档案资料管理,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原则上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加盖审计局公章)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特别是支持园区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属辖区的财政局、农委,再由各市(州)农委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杨韫0851-86813047

省农委财务处肖冀霞0851-85283228

省果树蔬菜工作站赵艳0851-85283115

附件:1.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品水果发展资金)

安排情况表

2.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品水果发展资金)

项目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729

3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