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155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财政局、农业(牧、林)局:
为进一步发展蔬菜产业,提高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5〕2号),现下达你市(州)、县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万元(详见附表)。为保障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下达的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属于一次性补助,列入2015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支持对象为企业或合作社(大户)的,项目总投资由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大户)自筹资金构成,其中企业(大户)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并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在项目正式批复后,财政补助资金预拨不超过30%的启动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全部完工后,经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各市(州)和有关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体实施单位(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二、各地要按照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蔬菜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要细化方案,落实任务,责任到人,抢抓农时、及时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建设程序。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资金决算报告,向省农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农委按《贵州省省级蔬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进行验收。原则上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加盖审计局公章)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特别是支持园区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属辖区的财政局、农委,再由各市(州)农委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杨韫0851-86813047
省农委财务处肖冀霞0851-85283228
省果树蔬菜工作站赵艳0851-85283115
附件:1.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15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项
目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