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法检携手开出毒鱼案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态司法“天价罚单”
2023年1月5日,由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麻阳河毒鱼案”在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登、杨某分别获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专家咨询评估费等37.602万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按生态修复方案分两次在保护区内河道内投放价值33.6万元的鱼苗。审判机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是铜仁市迄今为止索赔金额最高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铜仁市法检两院协同探索创新,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破解环境违法成本低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例。杨某甲等三人在禁止捕捞的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用“绝户式”捕捞方式非法捕鱼,导致涉案水域水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触犯《刑法》的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承担了“刑民双罚”的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2022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登、杨某乙,趁夜带上事先购买的甲氰菊脂农药两箱共100瓶,至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邓家岩“湾塘”河段,将所携农药全部倒入河内,致麻阳河6.068公里河段遭受严重污染。河内大量野生齐口裂腹鱼、云南光唇鱼、泉水鱼、粗唇鮠等中毒死亡,三被告人捞取不同种类鱼9公斤,周边群众先后在河内捡获死体鱼18.08公斤,侦查人员打捞部分死体鱼15.19公斤。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了河流大面积污染、水生物大量死亡、生态链毁灭性破坏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发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第一时间提介入引导侦查,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做好起诉准备。同时,按照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相关专家组和鉴定机构对麻阳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2022年11月28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上述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专家鉴定费用外,还诉请三被告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10万元的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毒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极大的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捕捞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等均有禁止性规定。三被告使用较大数量的农药灭绝性捕捞,不仅直接灭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麻阳河内的大小鱼类,同时还影响了麻阳河其他水生生物、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底泥上的有毒物质和未能捞取的水生生物尸体腐烂后,都持续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生物很难在短期内恢复,被毒死的鱼若被人食用,残留的毒药还有可能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可以说,其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包括鱼卵、仔稚鱼损失、繁殖终止、栖息地破坏等生态功能方面的水生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丧失。三被告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采用灭绝性捕捞,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破坏生态,令人深恶痛绝,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规定,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