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首次“处罚+补偿”平塘县放流鱼苗 偿还“生态债”
1月16日上午,平塘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局、县河长办、金盆街道办、玉池社区、金龙社区等部门,在平塘县玉水河(平舟河县城河段)满仙桥下组织开展了一场渔业生态补偿放流活动。与常规的增殖放流不同的是,本次生态补偿放流主要是由非法电鱼者出资购买鱼苗,进行生态修复补偿。
放流现场,工作人员将鱼苗一盆盆分装好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部门工作人员、非法电鱼当事人、社区群众等将鱼苗缓缓倾倒,让鱼苗游入玉水河。
案件当事人韦某现场对其行为表示认罪,并劝告在场群众引以为戒,不要犯同类错误,做遵纪守法好公民。
当事人韦某于2022年4月14日凌晨0时许在平塘县金盆街道苗二河村冷水关组一带实施电鱼行为。次日凌晨5时许电鱼结束在回程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电鱼机1台、电瓶1台、渔获物15.45千克。公安机关于当日移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侦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韦某进行捕捞的时间段为禁渔期,所捕获的渔获物为野生河鱼,所使用的捕鱼工具属法律上的禁用渔具,案件重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移送回公安机关办理该案。同年7月21日,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县农业农村局工程师对当事人在禁渔期电鱼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评估认定,并提出生态补偿修复意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韦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判令被告人就社会公益损害承担生态补偿的修复责任,自行购买价值15295.5元共5万尾鱼苗进行投放。
玉水河(平舟河)是珠江水系西江支流曹渡河支流,禁渔期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用电、毒、炸进行捕捞等行为均会对渔业种群的繁殖、渔业水体、资源的恢复造成较大伤害,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当事人韦某在禁渔期内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将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破坏生态平衡。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石文鑫表示,为达到生态环境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相结合的社会效果,今后还将持续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合行动,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渔政执法巡查检查,继续保持对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