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双责”:石阡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电鱼案开庭
近日,由石阡县检察院提起的邵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令四被告按照石阡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增殖放流方案投放3415.6元的鱼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4156元及专家评估咨询费3000元。同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情回顾:2022年7月22日晚22时许,邵某某邀约邵甲、邵乙、邵丙到石阡县龙川河某河段电鱼,邵某某背着电鱼机在河里电鱼,其余三人在后面提桶捡鱼。四人被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电瓶一台、抄网一根、电鱼杆一根,渔获物823尾,共计17.078斤,渔获物共涉及乌鳢、鲫等11个品种。
石阡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四被告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事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石阡县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下一步,石阡县检察院将继续秉持生态优先的理念,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生态保护机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切实守护好石阡县的绿水青山。(转自石阡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