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江“十年禁渔”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6月14日,花溪区农业农村局与经开区公安分局在阿哈水库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有人下网捕捞。经蹲守,在阿哈水库金山村老麻窝水域现场查获王某某用于捕捞的作案工具渔网1张和渔获物若干。经调查,王某某分别于2023年5月中旬、6月13日在阿哈水库金山村麻窝寨水域使用1张渔网(长200米,宽1米,网目尺寸1.1厘米)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白条鱼11.19千克。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范清某等违反禁渔期(区)规定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8月9日,湄潭县公安局查获范清某、范显某、杨某某在湄潭县高台镇河江村下庄组陶仪河跳蹬处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范清某、范显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分别缴纳了生态修复金4300元,共计12900元。经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范清某(范显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范清某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湄潭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范清某作出没收渔具、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丁某等人违反禁渔期(区)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8月10日,余庆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余庆县公安局在乌江流域飞龙湖库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丁某、邱某、陈某、谢某等4人在自用船舶上使用活体泥鳅垂钓,现场查获自用船舶2艘、路亚竿5根、翘嘴鱼109尾(57.35公斤)。丁某、邱某、陈某、谢某等4人使用活体泥鳅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余庆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丁某等4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刘某某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3年8月24日,正安县公安局向正安县农业农村局反馈刘某某涉嫌收购、销售他人非法捕捞的野生鱼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刘某某于2023年4月收购他人非法捕捞的野生鱼2.7斤,收购价格216元,在餐馆加工后进行销售。刘某某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正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刘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元、罚款324元的处罚决定。
五、罗某某违规垂钓案
2023年6月27日,普定县农业农村局在穿洞街道九股龙洞水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罗某某正在使用4根鱼竿钓鱼。罗某某使用4根鱼竿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普定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罗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