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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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议复〔2015〕14号 签发人:徐成高
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5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秦典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兑现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奖励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三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我委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积极沟通和对接,现就建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出“按照《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有关规定对县和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男性农业技术人员,累计25年以上者;女性农业技术人员累计20年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并予以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目前国家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明确规定凡不在国家批准保留项目内的,一律不得开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推进力、执行力和公信力,遵照省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我省先后开展了两次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2013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省级行政系统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清理规范结果的通知》(黔府发〔2013〕31号),公布了清理规范后省级行政系统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我省行政系统的保留项目由原国务院纠风办批复的55项减少调整到38项,建议中提出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县和县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个人”,不在保留项目之列。
结合我省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考虑到农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经过认真评估和综合平衡协调,省政府明确将“贵州省农业丰收奖”作为我省农业类综合表彰,列入清理规范后省级行政系统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主办单位为省农委,评选周期为3年,主要表彰奖励基层(县及县以下)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拨付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该项表彰奖励工作,由省农委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表彰的项目(即省级表彰项目)的设立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2015年底前,实现与周边省份相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最少”的要求,我省的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还要作进一步精简。同时,国家对表彰奖励管理工作明确由“从严从紧”变为“更严更紧”,特别是对省级项目的审批更加严格,要求应综合平衡、合理设置,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因此,申报以省政府名义对农业技术推广这一单项工作进行表彰,项目获批难度较大。“贵州省农业丰收奖”已将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纳入表彰奖励范畴,因此,不宜再单独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联系人:万蓓 电话:0851-85283625;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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