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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93号 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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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霞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及时批复农业项目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结合农委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提及部分农业项目批复时间晚,导致农业生产工作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的现象确有存在。省农委对管理的农业财政项目批复的时间,主要依据对应的中央、省级项目资金到位时间、规模情况而定,其中,省级财政资金到位时间较晚的情况较为突出,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每年第一季度末经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预算计划后落实,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的批复也因此顺延下达;中央财政资金绝大多数以提前下达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和批复直接下达到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未能提前下达的当年度资金,因农业部对各类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指南在一季度前未能明确,故省级开展项目申报、批复工作也因此延后。

二、根据代表建议,我委将在当年度中央、省级资金到位后,进一步简化程序,及时开展项目资金和批复的下达工作,同时,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对简政放权提出的相关要求,对省农委管理的、条件成熟的专项项目资金逐步推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制度,将部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批复、验收权限全面下放到县级,以缓解部分农业项目批复不及时的情况。

三、我们将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将部分省级项目预算资金纳入提前下达的计划中,争取在一季度前将资金下达到县级,降低因省级项目批复不及时给农业生产工作带来的影响。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县(市)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推进工作有力有序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将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努力把我省农业农村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201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