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秦典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关心。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较快发展,已成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力量。到2015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3.1万家,省级以上示范社262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50家)。家庭农场3055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43家(其中国家级25家)、资产总额57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488亿元、实现利润48.5亿元、上缴税金29.4亿元。
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我省围绕生态畜牧业、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马铃薯、特色食粮、特色渔业,以龙头企业(示范社、星级家庭农场)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资金支持、创设支撑政策等为抓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出台措施,制定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省农委2014年、2015年度安排项目资金47800.95万元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改专〔2015〕1号)。2015年,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省农委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5700万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积极争取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4140万元;省扶贫办设立了农业(扶贫)产业发展基金,突出支持市(州)级以上的龙头企业发展,目前已入库项目528个,对22家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直接股权投资5个,资金额度9000万元;建立子基金1个,参股金额3000万元;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的要求,将农资综合补贴的20%和三项补贴的增量部分集中使用,设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基金。同年底,成立了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帮助市县新建或改建农担公司,目前已加入全省信贷担保联盟的市县级公司已近70家。同时,省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2〕22号),明确提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流程,开发差异化信贷产品,探索发展“公司+农户”、“公司 专业合作社+农户”、“信用社+农户+龙头企业+保险公司+政府”等新型信贷模式。贵州银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黔银监发〔2014〕31号),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提出将信贷投放与产业政策紧密配套,探索建立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产品创新及风险管理模式,突出贵州“绿水青山”资源特色,围绕我省“5个100工程”、“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推动“高效农业”和“绿色信贷”发展提速、提质。要求村镇银行要坚决立足“三农”和小微,继续保持涉农贷款量增、户增的势头,支农支小贷款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总额的70%;其他商业银行要积极拓展县域涉农业务,可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将当地新增存款的50%以上用于当地,持续提高县域机构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省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7号),明确提出到2017年底10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在我省力争达到“愿保尽保”。大力发展森林保险,实现全省公益林应保尽保。扩大烤烟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薏仁米、火龙果、蔬菜、中药材、大鲵、肉牛肉羊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设立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争取中央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探索开展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调控机制。
结合您的建议,下一阶段,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扶持政策保障力度的问题。我委将加强与省财政、金融等有关单位的沟通,研究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及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投入比例,加大扶持力度,有效发挥财政投入的杠杆作用和激励效应。
二、关于加大对部门落实政策督促力度的问题。梳理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改专〔2015〕1号)为抓手,推动各级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用水用电、物流、科技人才等方面对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
三、关于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划工作力度的问题。省农委已经制定《贵州省“十三五”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规划》的主要任务中设置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专栏,明确了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新型职业农民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发展任务和主要措施。根据您的建议,省农委将加大对各市州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推动完善生产服务体系,引导新型经营更好发展。
四、关于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的问题。我委将以梳理落实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为契机,推动各地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大优惠政策申报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及时将申报时间、有关条件、受理单位、办理流程等向外界公布,严格落实申报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为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社会责任意识,我们将引导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为农户提供担保贷款等方式,密切和农户的利益联结,实现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互利共赢。为提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综合素质,我们一方面将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工作,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创办人(领办人)的培训力度,“十三五”期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骨干10万名以上;另一方面,我们将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群体领办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政策范围内,对该类群体创办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予以支持。
2016年6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娅莎0851-85283345;此件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