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议提案公开专栏 » 建议

关于做好2017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黔农办函20173


关于做好2017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今年省两会召开后,省政府办公厅分解到省农委承办的建议提案118件,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49件、省政协委员、团体专委会及界别提案69件。为认真做好2017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委领导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各承办处室(单位)要把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提高农业决策水平和工作水平的大事来抓。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对需要委内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主办部门要积极与会办部门联系;会办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共同协商办理。同时,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继续列入省直目标办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和委二级目标考评内容。

二、强化沟通,保证质量

积极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沟通交流协商,通过办前了解意图,办中沟通协商,办后跟踪回访全过程的沟通,认真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找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途径,确保沟通率100%。对涉及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出民生问题的建议提案,应采取上门走访、现场办理、协商座谈、邀请代表和提案者参与实地调研等方式,增强代表和提案者的参与度。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当解决而又具备条件可以解决的,各承办处室(单位)要抓紧解决,并在答复中提出解决方案、落实步骤和落实时间表;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并在答复中提出计划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时间;对必须解决而又超出部门、单位责权范围的,要及时上报委领导,提请研究解决;对因各种原因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向代表、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在答复中详细阐述理由。无论是否采纳和接受所提建议意见,均应耐心沟通,妥善答复。

三、及时办理,有效答复

各承办处室(单位)要根据时间要求制定办理进度表,力争早答复、早落实,避免前紧后松、突击办理,影响办理质量。在办理过程中,要对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实事求是地作答,争取让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满意。承办处室(单位)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草拟建议提案答复稿,送委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办公室,并在存档的回复底稿上注明与代表、委员沟通方式及沟通时间。同时,开展好回头看,对2016年省级重点建议提案,各主办处室(单位)要牵头会同会办处室(单位)对办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跟踪落实,努力将“B”类件、“C”类件转化为“A”类件、“B”类件,并于2017915日前将跟踪落实情况报委办公室。特别是承诺解决、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对已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列出工作推进计划,抓紧落实;对因条件变化难以按期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

四、增强会商,形成合力

根据省政府要求,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建议提案全面实行主会办责任制。我委作为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办理,及时函请省直、各市县等会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共同研究办理事项,综合汇总答复意见后统一答复;我委作为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各项承办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报送办理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委今年将继续在贵州农业信息网上公开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委主办处室(单位)形成复文后,应征求会办部门是否能公开的意见,并在复文上标注公开形式。

五、严格程序,按时报送

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按发文处理程序,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核稿,送分管领导审签。我委作为主办部门形成的复文(含电子文档)于530日前送委办公室。其中,省政协重点提案、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提案,由办公室再送委主要领导签发。由我委会办的建议提案,形成的复文(含电子文档)于515日前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按照规定格式,寄送代表(委员)、提案单位(召集人)或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同时抄送省人大选任联委(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等。同时,各主办处室(单位)要及时撰写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总结,并于615前送委办公室。

联系人:刘桂桂(403室),电话:85281595

电子邮箱:865362040@qq.com



附件:1.2017年建议提案办理分解表

          2.建议主办答复样本

          3.建议会办答复样本

          4.提案主办答复样本

          5.提案会办答复样本



                                                                                                   201747



附件1.xls附件2-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