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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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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勤代表

   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六盘水市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家庭农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

一、关于“加大对六盘水市家庭农场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把扶持范围从粮食生产拓展到经济作物、畜牧渔业生产、特色加工等范围”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全省各级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推动家庭农场质量数量双提升,2023年,全省进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45485个,家庭农场劳动力数量21.16万个,其中家庭成员劳动力10.93万个,常年雇工劳动力10.23万个。六盘水市家庭农场数量从2017年的34个发展到现在的1038其中种植业331畜牧业524种养结合163、其他20),全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82关于资金支持方面,基于国家粮食安全及我省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考虑,2023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5574万元用于支持家庭农场提升粮油单产,全省共支持1921个粮油类家庭农场2024年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家庭农场培育)资金1680万元(支持六盘水市144万元),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粮油单产提升)资金5505万元(支持六盘水市147万元),分别用于扶持肉牛、粮油类家庭农场发展,帮助扩大规模、提升经营效益。后续我们将根据全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扩大家庭农场财政资金的扶持范围。

二、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土地经营权、农资、农机、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发挥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上的带动作用”建议的答复

省级积极支持六盘水市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2023市共有70个家庭农场参与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粮油单产提升、生猪保供能力提升等项目的实施,获得资金补助200.5万元。2023年围绕种养殖技术和现代经营、电商运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培训家庭农场主等402人。切实保护家庭农场和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流转宣传工作和土地流转信息传递,不断促使土地流转价格规范化,引导签订正规的土地流转合同,减少土地流转纠纷,目前六盘水市家庭农场共经营土地面积4.99万亩。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省级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有关文件,在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保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六盘水市家庭农场的支持。

三、关于“围绕新形势下家庭农场金融需求特点,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开发适宜家庭农场金融产品,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持”建议的答复

支持六盘水市围绕新形势下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特点,强化涉农金融机构与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双向对接,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宣传推广,鼓励有需求的家庭农场积极申报。2023年以来,六盘水市已有33个家庭农场获得银行信贷支持746.73万元。下一步,我们将协调省委金融办等部门,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金融助力农业现代化,常态化精准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着力解决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金融机构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从数据应用、流程优化、政策赋能等方面,加大贵州金服平台推广使用力度,创新开发金融服务场景,提升数字赋能为我省农业现代化提供更优金融服务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六盘水市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尤其在机耕道、灌溉设备、自然灾害防护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上对家庭农场进行倾斜,打通生产经营‘最后一公里’,切实消除家庭农场‘后顾之忧’。同时,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深加工、自建或与其他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等农业设施,延长优质农产品产业链,进一步带动更多农户增收致富”的建议

六盘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补齐短板弱项。一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截至2023年底,全市共获批建设用地58宗,面积18540.06亩,已全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二是坚持规划引领,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市累计已建有高标准农田10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9%。三是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抓好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市累计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66.96平方公里。四是强化农业气象服务和病虫害监测预警,抓好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完善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2023年全市发布各类农业气象服务专题171期,农业气象灾害预警预报93次。开展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全市三大粮食作物平均损失率3.25%,低于国家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损失率5%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聚焦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整合各级资金,支持六盘水市统筹建好完善机耕道、灌溉水池、仓储冷链、电商体系等基础设施。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养殖圈舍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农业设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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