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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6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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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贵州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认定及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2012年,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2〕20号)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发放方式、申报及拨付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2016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16号),明确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目前,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每头补助8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承担20元,地方部分按省、市、县各4:3:3比例分担。2024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修订印发《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对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对象、补助资格、补助条件、部门职责等进行进一步明确。

综上,目前我省在养殖环节病死猪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方面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制度,各地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推进。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要求,督促县级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认定及补贴标准,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