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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6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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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要求,2022年10月,我厅组织起草《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经多次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鉴于当时国家层面未明确选址距离等评估核心内容,国内其余省份也未出台省级评估办法,缺乏参考依据,我厅综合研判当时暂不具备出台《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评估办法》的条件。

下一步,我厅将参考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农业农村部2024年4月印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农牧发〔2024〕13号),适时启动出台《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评估办法》程序,同时,在出台评估办法前,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组织做好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