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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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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39号建议的答复

杨秀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全省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深入维护农民利益,去年4月在全国部署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全省上下迅速跟进落实,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超常规举措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长效机制。

一、关于“省级层面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议

一是在考核方面,2022年,省委组织部出台《贵州省加强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黔组发〔202218号),明确把加强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监督管理纳入县乡党委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等内容,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效差、村干部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党组织约谈下级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2024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党建引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措施》黔委厅字202441,明确“按照考核管理权限,由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逐级进行考核”“乡镇(街道)对村(社区)的考核指标不超过10个,确保考核指标层层递减”“通过‘排队抓尾’统筹整合对村(社区)的各类考核”,因此,省级层面已经对村干部的考核作出了规定。二是在激励方面,黔委厅字202441明确提出“县级党委、政府要研究制定对突出贡献的村干部进行奖励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村级组织运转的具体政策”。20248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黔农领20237),明确提出“对于当年经营纯收益10-50万元的村,按照提取不超过当年村集体经营纯收益20%的比例对村干部进行奖励;对于当年经营纯收益超过50万元的村,按照提取不超过当年村集体经营纯收益15%的比例对村干部进行奖励”,省级层面已经对村干部奖励机制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省级层面出台鼓励支持引导人才领办、创办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办法”的建议

201911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出台《关于印发〈鼓励支持有关人员到贫困地区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助力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230号),明确领创人员在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的领创人员,在领创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期间评审职称、聘用岗位时优先推荐和聘用,不占所在部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聘用时间连续计算,对必须在职才能完成的课时量、门诊量、继续教育学时等日常工作不作要求。黔委厅字202441文件明确常态化选拔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每年在公务员定向招录时,分别制定面向村(社区)、“两委”主要(专职)成员、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职务计划。下步,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激励有关人员到乡村创办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拓展基层干部晋升渠道,强化关心关爱,吸引优秀大学生等人才到乡村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5616

(主动公开)

(联系人:薛宝贵,联系电话:0851-8528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