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0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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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提复字〔2022〕68号 签发人:张集智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05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界: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提升官方兽医地位及检疫能力 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我省官方兽医、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官方兽医人员基本装备配备的省级指导标准”的建议
经我厅调研咨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对官方兽医人员基本装备配备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农业农村部和其他省份也未制定出台官方兽医基本装备配备的指导标准。鉴于上述情况,我厅将认真研究,考虑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建议制定出台官方兽医人员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从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规范。
二、关于“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提升仪式感及威严感”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一是关于严把准入关问题。按照2011年《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规定,官方兽医应符合3个条件:1.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2.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3.未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我厅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审查的方式开展官方兽医确认工作,截至2021年底,我省确认官方兽医5403人。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官方兽医确认条件拟加入“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等规定,待新办法正式施行后,我厅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官方兽医审核确认工作,提高官方兽医准入的专业门槛。二是关于统一微章或制服等标志式样的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对官方兽医人员统一微章或制服等标志式样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2003年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动物检疫人员(官方兽医)不在农业部门统一着装的人员范围内,因此,官方兽医统一微章或制服等无相关政策依据。三是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培训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官方兽医培训工作,每年都举办官方兽医能力提升师资培训班,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也采取不同形式和方式开展官方兽医培训,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同时,我厅还制定下发了《2022—2025年贵州省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各级将按照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对新任命的官方兽医进行动物检疫监督、畜禽屠宰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官方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和行风建设、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每人参加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对在岗官方兽医进行动物检疫监督、动物卫生法学理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长不少于30学时。我厅将督促指导全省官方兽医参加“牧运通”线上学习和考试,确保省、市、县三级官方兽医完训率达到100%,考试合格率达到90%,持续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四是关于加强警示教育学习的问题。为加强官方兽医警示教育,我厅在每年举办的培训中均加入官方兽医履职尽责、职业道德、廉政警示教育等内容,并对近年来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官方兽医进行通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通过不断学习和开展警示教育,压实官方兽医责任,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官方兽医责任感和威严感。
三、关于“提升检疫技术手段”的建议
当前我省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是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规程来实施的,主要通过临床健康检查进行,如在检疫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按规定采样送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全省9个市(州)、83个县(市、区)设有兽医实验室并开展检测工作。我厅积极探索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提供社会化服务工作,2021年确定了2家公司为非洲猪瘟检测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试点单位。另外,我省每年采购3万头份“瘦肉精”快速检测卡下发至每个屠宰场(点),用于开展屠宰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为有效实现防检结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开发了全链条监管的“牧运通”系统,目前已在湖北、青海等省进行试点。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和人员培训,逐步配齐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并加强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确定和指导工作,提高社会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加强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接,积极争取“牧运通”系统尽早在我省推广应用,实现动物生产、免疫检疫、运输销售全链条信息化闭环监管,确保以检促防、防检结合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升检疫技术手段和水平。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