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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29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9日 16:12  字体: 文字来源: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作者:欧光亮 访问量:221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夏永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难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省级层面出台针对宅基地分户管理的惠民政策,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不能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问题的答复。

2021年印发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第八条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分户条件。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为解决我省各地对《管理办法》中对有关政策理解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的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共同研究,2023年11月印发了《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3〕40号),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中“户”的认定、户口的“分户”、“多户一宅”户口登记、农房的合法性认定四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阐释。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烟状况发生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户口。有共同产权的成员登记户口在同一地址的,以附号区分;无产权的成员,登记户口在其他自有房屋或经常居住地集体户。同时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农村村民“分户”申请涉及到各职能部门的政策规定,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流程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分户”工作政策规定的社会面宣传,强化行业部门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当地政府抓紧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分户条件。下步我们将加强督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分户条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关于出台对历史存量跨行政区域取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在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相关政策支持的答复。

跨行政区域取得宅基地资格权问题,目前只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进行探索。2020年以来,息烽、湄潭、金沙3个农村宅基地试点县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试点县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认定范围,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和办法。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允许无宅基地或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在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或退出原宅基地后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资格权互换方式实现县域内跨村建房。下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安排部署,扩大试点范围,继续探索农户跨行政区域取得宅基地资格权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实现路径,目前非试点地区暂时不能跨行政区域取得宅基地资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