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渔业增殖放流、耕地质量提升、秸秆综合 利用)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5号)要求,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渔业增殖放流、耕地质量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5965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二、渔业增殖放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增殖苗种投放以及苗种检疫、跟踪监测、效果评估等相关支出,其中,增殖苗种投入支出应占项目资金90%;耕地质量提升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测土配方基础工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后两类项目适用于坝区实施的,重点安排在坝区实施。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补助农户的,严格执行公示程序。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渔业增殖放流、耕地质量提升、秸秆综合利用三项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统筹整合使用后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三、非贫困县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工作通知是验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一并下达县级资金绩效目标。,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余家辉 0851-85280243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黄轶 0851-85285372
省农业农村厅农村能源管理站:胡云芝 0851-85282276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葛磊 0851-85285075
省财政厅农业处:赵颖 0851-86892514
附件: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渔业增殖放流、耕地质量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渔业增殖放流、耕地质量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的通知2 (修改后).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