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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 (国有贫困农场)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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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13号)精神,现提前将2020年中央财政扶贫(国有贫困农场)资金1318万元下达(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19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92130504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资金使用单位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

三、各地要完善资金使用及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建设,加强项目论证,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着力解决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问题。改进资金使用方式,强化项目精准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纠正简单发钱发物或以资产收益扶贫为名追求短期分红的做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盘活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四、各地要强化监管,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市级、县级扶贫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国有贫困农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等。

六、分配给贫困县(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涉及个人补贴的资金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由县统筹整合安排使用,围绕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按照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精准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园区农垦处:赵  0851-85280142

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  0851-85285075

省财政厅农业处:高子媛 0851-86815311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安排情况表.xlsx

2.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国有贫困农场)资金绩效目标分解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