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乡村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2〕90号
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乡村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农村实用人才)补助资金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2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具体额度见附件1)。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增强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产品质量和特色品质、加强品牌建设、推动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建设等方面。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资金由省级拨付相应被委托的培育机构,主要用于各高校“头雁”培育期间的食宿、教材、学习用品、实训基地租金、参观交流、专题报道、政策调研、认定管理、绩效考评、后续跟踪、管理服务等环节开支。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农村部授牌的农村实用人才示范培训基地(遵义市湄潭县核桃坝村),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等为主要培育对象的示范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及《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乡村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乡村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4日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乡村振兴带头人头雁、农村实用人才)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乡村振兴带头人头雁、农村实用人才)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