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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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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农〔2024〕81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贵州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粮油单产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4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213农林水支出”。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一)粮油单产提升行动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以大豆、玉米、水稻、油菜、马铃薯、小麦等为重点的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行动。资金与上年度结转资金统筹使用,不能用于列支工作经费、购买社会化服务实施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补贴。具体补助环节、方式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后续印发的有关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粮油大面积单产提升、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等重要农产品、地方优势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关键且薄弱环节开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公开遴选的培育机构,在开展“头雁”培育期间学员的食宿、教材、学习用品、专家授课、参观交流、宣传发动、导师回访、绩效考评、后续跟踪、管理服务等环节开支。

(四)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组部、农业农村部授牌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遵义市湄潭县核桃坝村),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相关支出。

(五)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以粮油产业为重点,结合现代山地特色优势产业,推广应用农业主推技术,提升基层农技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技术应用等。

(六)农民合作社资金主要用于省外引牛、见犊补母、种草养畜、秸秆饲料化应用等奖补方式。

(七)家庭农场资金主要用于省外引牛,不足部分用其他省外引牛资金补足,结余部分可用于圈舍及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八)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用于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和应用先进生产技术。

(九)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主要用于农民教育培训全过程,包括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服务、统计监测、绩效评价、工作宣传、教学资源开发、管理人员培训等与培训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2024年贵州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实际确定,对不同培育形式实行差别化补助。

(十)学用贯通试点资金主要用于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服务、学员项目孵化、工作宣传等与创新性贯通培训相关的费用。具体补助标准按《2024年贵州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中学用贯通试点工作的要求和实际确定。 

(十一)贷款贴息结算资金为2023年度贵州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贷款贴息结算奖补,主要用于开展2024年度贵州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十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设施示范带动,促进设施农业标准化、集约化、数字化发展。

(十三)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转增资本金规模等,支持全省农担体系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

三、抓紧项目组织实施。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报备资金使用方案。各地于资金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州),经市(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地通过竞争申报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五、按照《财政部等10个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省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国家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国家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县级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试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部分纳入2024年整合范围。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