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抓好办公场所等 公共卫生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5〕78号
关于进一步抓好办公场所等
公共卫生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为营造整洁卫生、舒适美观的办公环境,推进文明机关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委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抓好省农委办公场所公共卫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
(一)委本部(延安中路62号)办公场所公共卫生,由机关服务中心和各部门(单位)分别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办公楼(北楼、西楼)公共区域,包括大楼外立面、房顶、内院、门厅、走廊、楼梯间、电梯间、会议室、公共卫生间、水电机房等,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卫生保洁和维护管理。其中,西楼楼层走廊卫生保洁由相应的部门(单位)负责。
2.委领导和厅级干部办公室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卫生保洁,并会同委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
3.各部门(单位)办公场所(含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储物室等)室内,由使用的部门(单位)负责卫生保洁和维护管理。
(二)委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资产的其他办公场所(原省乡企局、原省农机局办公楼等)和非办公场所,由机关服务中心会同使用的部门(单位)负责卫生保洁和维护管理。其中,涉及对外出借、出租的,由机关服务中心督促借用单位、承租商户负责卫生保洁,其维护管理按相关协议、合同执行。
(三)在上述(一)(二)类区域外独立办公的委属单位,其办公、教学、科研、检测、仓储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和维护管理自行负责。
(四)涉及城市管理的临街等区域公共卫生、环境绿化、市容秩序等,按“门前三包”责任书和属地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二、提高卫生质量
(一)办公室内每日保洁一次,做好日常维护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1.桌椅、文柜、茶几、沙发等办公用具,空调、电脑、电扇、电话、复印机、线缆、插板等办公设备及附属物,花草绿植等摆设物,布置有序,适用庄重,干净整洁。
2.文件信函、报纸杂志、图书资料、纸张表册、办公文具等物品及时归类,摆放整齐,适时整理,重要资料入柜上锁,妥善处理废弃资料,遵守保密等管理规定。
3.衣物、鞋帽、伞具、箱包、水杯、健身器材等个人物品搁置适当,洁净美观,禁止在办公室内清洗和晾晒衣物。
4.地面、墙壁、屋顶、门窗内侧、照明设施等干净无污物、无蛛网、无烟头,墙面张贴规范、无涂鸦。
5、不得私自增设使用电器设施设备,离开办公室时做到电源切断、门窗锁闭,确保安全。
(二)会议室根据使用频率定期保洁和维护,确保照明、空调、线缆及接口、话筒、音响等正常使用,桌椅摆放整齐、无灰尘污物,地面无垃圾杂物,内墙、屋顶无蛛网。
资料室、档案室、储物室等专门场所,按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保洁和维护。
(三)大楼门厅、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公共卫生间等场所合理设置垃圾收纳、消防等设施,每日保洁一次,做到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无异味,无蛛网,无涂鸦,无虫鼠害。
机关院内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定期保洁,做到干净卫生、管理有序,保障正常使用。
大楼房顶、外立面(含窗户)每年定期保洁和维护,确保无漏水、渗水,无乱贴乱挂,无污物涂鸦,无安全隐患。
(四)妥善处置办公场所闲置和废弃物品,不得乱堆乱码,禁止随意丢弃或公物私用。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按相关规定采购、更换、使用和报废。
委机关办公楼(北楼、西楼)公共区域禁止摆放杂物。现有弃置物品,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清理;超过一周未清理的,由委机关服务中心作为废弃物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
由机关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委办公室、人事处、宣传处等部门,负责组织抓好委机关办公场所等公共卫生管理和督促检查,并指导独立办公的委属单位做好公共卫生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必要时提请委领导带队开展监督检查。
委各部门(单位)对使用区域的公共卫生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卫生保洁和维护管理等职责,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卫生意识和公德意识,认真做好责任区域公共卫生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卫生保洁和维护管理职责,办公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又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在全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