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省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努力确保肉品安全和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2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屠宰监管队伍建设
全省屠宰监管职责虽划转完成,但划转质量不高,屠宰监管相应条件缺乏保障,机构、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屠宰监管形势较为严峻,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屠宰监管队伍建设。
(一)争取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编办、人事等部门协调,把成绩讲够、问题讲透、办法讲清、建议讲明,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充实机构、增加编制、配强队伍,在抓好屠宰管理、执法机构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肉品品质检测认证中心建设,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的畜禽屠宰监管新体系。
(二)强化监管队伍能力培训。各地针对当前监管队伍、屠宰从业人员存在管理水平不高、业务素质欠缺的问题,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加强交流学习,推广好的监管经验,努力培养一批屠宰监管工作能手,提高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抓好责任主体落实
抓好畜禽屠宰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履职尽责,各地务必落实好屠宰管理的“三个责任”。
(一)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牲畜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畜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推动当地政府落实领导责任,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二)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牧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抓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和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用“铁面孔”对安全,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用“铁手腕”抓安全,规范管理基础;用“铁心肠”保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抓好肉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农牧部门要与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责任状,明确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强化企业责任风险意识、诚信守法意识、质量保证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夯实企业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守法经营,从严执行有关制度,加强产品自检自查,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各地继续抓好“屠宰亮剑”专项整治行动,主动协调环保等部门,继续对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进行全面清理。
(一)抓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过程中,要严格动物防疫、环保、卫生、检疫检验设施设备等条件,重点审核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要求、厂(场、点)设立条件、设施设备、人员要求等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门坎。对前期已经通过审核清理且符合条件的屠宰厂(场、点),要做好企业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延期整改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及时跟进,督促整改。
(二)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的换证工作。各地经严格审核后,对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保留定点屠宰资格,换发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给予换发新证。对规定期限整改不合格的,各级农牧部门要书面报请发证单位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务必尽到行业监管责任,积极稳妥做好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审核与换证工作。
(三)认真履行屠宰行业准入审批职责。各地农牧部门审查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申请时,本着压缩过剩屠宰产能,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控制总量,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的原则,按照设置规划和审批程序,结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情况,综合考虑肉品消费水平、屠宰加工配送能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严格把关。不得未批先建或先建后报。
四、加大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力度
各地要认真吸取私屠滥宰病死猪和违规检疫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生猪饲养、贩运、屠宰等各个环节监管。主动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加大城乡结合部、集镇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排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群防群治局面,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五、切实抓好屠宰日常监管
(一)认真开展屠宰监督巡查。各地屠宰监管部门针对畜禽屠宰环节监管,认真开展监督巡查,切实做到该管的企业一个不漏,该做的工作一项不少,该尽到的责任一点不渎,该执行的标准一点不差。一要制定畜禽屠宰环节监督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组建市、县两级巡查队伍,划片分区,责任到人,结合畜禽屠宰兽医风险评估,明确巡查频次;二要认真开展屠宰环节各项风险、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落实,及时排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三要严格日常监督巡查。要高度重视日常监督巡查记录,做好巡查痕迹管理。每次巡查工作必须认真填写《贵州省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巡查表》和《贵州省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巡查情况反馈表》,并附有巡查现场工作照,建立日常巡查档案,完整保存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记录。严禁弄虚作假,不到现场巡查或伪造记录;严禁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督巡查;要严格程序,文明礼貌,严禁蛮横粗暴、吃拿卡要、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
(二)严格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按照省农委要求完成抽检任务。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瘦肉精”自检制度,按批次对屠宰生猪进行筛查。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及时组织追踪溯源,查找问题生猪来源和“瘦肉精”线索,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或宰杀“瘦肉精”阳性猪的定点屠宰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严格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各地农牧部门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把屠宰环节产品出口关,严格执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处理有关制度,严防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要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处理资金的监管,严格申报程序,做到申报数量真实、资料档案齐全、台账记录清楚,严格专款专用,不得出现假报无害化处理数据、挪用或套取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四)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统计监测。各级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屠宰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加强统计信息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确保信息报送畅通,切实做好全国畜禽屠宰行业信息系统的报送、畜禽屠宰环节情况统计月报、屠宰检疫统计、生猪屠宰项整治行动统计等工作。要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
(五)建立屠宰执法长效机制。各地要配备充足的屠宰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管理制度,规范畜禽屠宰监督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认真做好屠宰检疫,严肃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纪律,加大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发生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放纵犯罪的行为。
(六)加强正确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宣传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典型案例,传递畜禽屠宰监管 “正能量”。要加大舆情动态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前谋划、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努力降低社会影响。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贵州省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巡查表
3、贵州省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巡查情况反馈表
黔农办发〔2016〕9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