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做好2012年禁渔期 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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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2-01387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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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2〕10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农委关于做好2012年禁渔期 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委关于做好2012年禁渔期

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渔业主管局(委):

我省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已多年,2006年实现了该制度的法治化管理。尽管珠江流域“禁渔”始于 2011年,“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对于我省来说早已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巩固禁渔成果,实现我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做好2012年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实施

实施禁渔期制度是一项长期、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禁渔期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禁渔期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禁渔秩序;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与当政府联系,落实禁渔管理专项经费;要积极为渔民争取进渔补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渔民纳入低保,改善渔民生活条件,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加强执法检查,维护禁渔秩序

各地要坚持和巩固多年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探索并创新管理机制和检查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组织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禁渔期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共管水域,违规高发水域的巡航检查;要加大水上巡航检查和陆上巡回检查力度,在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加强驻守检查,相邻市、县之间要开展联合检查和交叉检查,提升执法效果;要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培配合,加强禁渔水域、市场和餐馆的执法检查,并坚决取缔电毒炸鱼、迷魂阵等非法捕捞行为。要在禁渔期加强涉渔工程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水工建设环评,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努力降低涉渔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此外,省局渔政科将会同地方渔政部门适时对重点水域或违规高发河段进行检查。

三、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效果

各地要继续加强禁渔期执法力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规定,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渔船柴油补助。

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的要求,对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型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关规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执法纪律

各地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现象严肃处理。省局渔政科将和各市(州)渔政部门组成执法督察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督察,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市给予通报批平。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大力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争取渔民群众的配合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都要设立并公布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市(州)做好经验交流总结工作,在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及时报我委渔业局渔政科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在禁渔期结束后,各市(州)渔政部门要对禁渔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630日前报省渔业局渔政科。




○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