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排查打击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整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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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2-03074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2〕225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组织排查打击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整治活动的通知

关于组织排查打击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

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

近日,我委有关部门在调查一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中,抽查了黔西南州、安顺市13家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其中9家企业经营的部分兽药,在其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标识的成分,与农业部批准的组方不同,存在擅自添加农业部批准组方成分之外其他物质的问题。据初步调查,部分兽药生产企业为增强药效、提高产品竞争力,绕开兽药产品安全性评价和行政审批,不遵守农业部批准组方或兽药典规定,擅自添加其他物质甚至禁用物质,而且明目张胆地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标出。为切实解决这一严重干扰兽药市场秩序、威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决定组织为期2个月(720日至920日)的排查打击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特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对本地兽药经营企业、规模养殖企业、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将相对人经营、使用的兽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对照农业部兽药信息网公示的兽药成分含量、组方,一一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修改兽药组方问题,包括在中成药中添加西药、变单方药为复方药、复方药中添加农业部批准组方之外其他物质等。

二、坚决依法打击经营、使用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修改兽药组方,添加农业部批准成分之外的其他物质,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为假兽药。对生产、经营假兽药行为,应当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对使用假兽药行为,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处理。对生产、经营、使用违法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务必从严从重处理。

三、兽药整治排查、执法监管工作中,执法、监管人员必须做到五带(执法证件、能上网的便携式电脑、假劣农资信息资料、执法文书、调查取证设备),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切实加强兽药批发经营环节的备案工作,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口,防止假冒伪劣兽药流入畜牧生产。要进一步推进兽药经营GSP工作,对取得GSP资质企业经营违法兽药的,要从重处理;严重违法的,要依法注销其GSP资质。

整治排查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训、引导相对人增强守法意识,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兽药知识,严把兽药采购关口,自觉不经营、不使用违法修改组方的问题兽药。

四、对各地排查情况(包括排查企业数量、排查产品数量、发现违法兽药数量、案件查处、涉及外省(市、区)生产源头),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从720日起,要每周调度一次,并报我委(省农业执法总队、兽医药政处);有关统计数据,应在当月农资打假报表中单列。各地整治活动总结,请于930日前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地整治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

省农业执法总队蔡绍华  0851—5288344

 0851—5285859(传真)  

兽医药政处  0851—5286055


附件:兽药行政审批上网核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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