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贵州境内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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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7-01075
  • 信息分类: 黔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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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办发〔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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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贵州境内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渔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贵州境内水域)

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渔工作的通知


铜仁市、毕节市、遵义市、黔东南州农委(畜牧水产),有关县()农业(农牧)局:

2017年中央1号文件对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作了决策部署。根据《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171号) 要求,为切实保护好我省渔业资源加快推动落实长江流域(贵州境内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渔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长江流域(贵州境内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迫切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实现长江渔业转型升级的必要举措,是推进捕捞渔民脱贫的有效手段。相关市(州)、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五位一体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认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使保护区从根本上退出渔业生产,实现保护区转型升级,促进长江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助推长江大保护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明确目标,细化措施

长江流域(贵州境内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赤水河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定岩下大鲵自然保护区(县级)和1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中赤水河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于2016年底基本完成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农业部于20161227日发布了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贵定岩下大鲵自然保护区(县级)不涉及捕捞渔民;其余1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捕捞渔民争取在两年内实现全部退出捕捞,保护区范围内永久全年禁止生产性捕捞作业。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市(州)、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汇报,积极整合支农惠农、精准扶贫、社会民生等政策资源,创新保护区全面禁渔工作的政策、制度设计,完善保护区全面禁渔的政策保障和支撑,有效解决保护区捕捞渔民上岸、安居、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切实提高保护区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晰保护区的功能定位。

(二)强化资金统筹。相关市(州)、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以及地方相关资金,用于保护区渔民退出捕捞和全面禁渔工作。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护区渔民退出捕捞和渔民转产工作予以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水生生物保护基金,用于保护区渔民退出捕捞和转产安置相关工作。

(三)细化工作方案。涉及长江流域(贵州境内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好保护区全面禁捕整体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针对每个保护区的不同特点,制定细化可操作的保护区禁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可量化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做到一个保护区一个实施方案,一个保护区一张进度表,一个保护区一名负责人,并于2017430日前将完整的保护区禁捕工作实施方案报备省渔业局渔政科。

(四)注意风险防控。要广泛宣传保护区全面禁捕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保护区退出捕捞和全面禁捕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认真分析研究渔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和思想动态,切实保障渔民合理合法权益,高度重视渔区社会稳定,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相关市(州)、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保护区全面禁捕作为当前共抓长江大保护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领导,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揽全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渔民群众积极拥护、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建立党委政府负责、渔业部门主抓、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机制。要建立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考核机制,争取将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政府河长制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作为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年度指标性任务。

(二)加快推进实施。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强化工作推进部署,统筹协调资源,做到年初有方案、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确保保护区全面禁捕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坚持责任到人,确保每个保护区禁捕工作都有人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督导督查,省农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查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市(州)、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省农委定期向农业部上报我省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杨衡;电话:0851-85289790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