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文件精神和省领导批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提高兽药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管理
严禁在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农业部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和销售兽药产品,严格规范进货渠道,完善购销记录,提高兽药质量,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
二、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
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休药期以及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等管理制度。督促并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兽药采购,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2年。发现超剂量、超范围等违规使用兽药行为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制定兽药使用培训计划
省农委将出台兽药使用培训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兽药使用培训计划,采取省级培训市州,市州培训县(市、区),县(市、区)培训乡镇的培训模式(县级培训包括县域内养殖企业法人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层层培训法律法规和兽药使用规范,指导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使用兽药者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
四、加强兽药残留抽检监测
兽药残留抽检监测结果是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加大对兽药生产经营的监测力度,如发现非法使用兽药或残留超标的,及时监督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有兽药生产、经营者和养殖场兽药使用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五、严厉打击兽药违法犯罪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养殖环节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明令禁用的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兽药,违反休药期等相关要求使用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重点加强生产、经营、养殖环节监管,把好食品安全源头关,要充实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兽药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