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做好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国有贫困农场专项扶贫工作的通知
相关市(州)农委、县农业局、农垦农场: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7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17〕3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7〕128号)文件精神,2017年国有贫困农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67万元已下达。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01号)、《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项目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设置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及管理力度,督促各实施单位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工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同时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和使用情况的总结工作,于12月10前逐级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是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